伍 、 教育的規準 摘錄:志光教育文化出版社 教育專業科目
一、意義
規準﹙Criteria﹚是評斷的標準;合乎標準者即為教育;
不合乎標準者即為反教育或非教育。
二、代表人物
英國 觀念分析學派:皮德斯﹙R.S.Peters﹚
三、觀念重點
﹙一﹚教育是一個「任務---成就」的概念﹙Task-achievement﹚。
﹙二﹚教育是多樣態的歷程。
﹙三﹚教育是啟發。
﹙四﹚任何教育的活動和歷程,要符合下列三項規準:1.合價值性 2.合認知性 3.合自願性
1.合價值性:
﹙1﹚有價值的活動﹙Worthwhileness﹚:
教育是一種價值的傳遞與創造,任何教育活動都不能與道德規範相違悖。
教育的內容必須是學生有幫助的、有價值的,才能被選為教材,否則即為反教育或非教育。
﹙2﹚例如:
A.教學童喝開水比賽,看誰喝得多且快。﹙非教育﹚
B.教學童拿石頭打狗,看誰打的準。﹙反教育﹚
C.教學童參加美化環境,生態保育活動﹙教育﹚
2.合認知性:
﹙1﹚具認知的意義﹙Cognitiveness﹚:
A.教育的活動要注重原理原則的瞭解與洞察,要合乎真理的規準,求真求實的認知性。
B.教師應教導學生辨認是非真假、是是非非,而非零碎事實的記憶或是是非非。
﹙2﹚例如:
A.善有善報、惡有惡報。﹙非教育﹚
B.子孫智商之高低與其祖墳面積大小成正比。﹙反教育﹚
C.三角形任何兩邊之和恆大於第三邊。﹙教育﹚
3.合自願性:
﹙1﹚具自願的歷程﹙Voluntariness﹚:
A.教育不是強迫的灌輸,而是要合乎學生身心發展的成熟度。
B.合乎學生意志之自由與合乎學習者內心之自願性的活動。
﹙2﹚例如:
A.強逼幼稚園學童背誦唐詩三百首。﹙反教育﹚
B.引起學生學習教育專業科目的動機。﹙教育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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