柒、教育的主體與客體 摘錄:志光教育文化出版社 教育專業科目
一、教育的主體
通常所稱的教師。自歷史觀之,教師有下列幾種:
1.哲學家
2.宗教家
3.學者
4.官史
5.專業教師
﹙一﹚哲學家
1.我國→孔子、孟子。
2.希臘→蘇格拉底、柏拉圖。
3.教師學問淵博,人格崇高,對於哲理有透徹精到的見解。
4.精神感化之力量頗為宏大。
﹙二﹚宗教家
歐洲中古時期教會的神職人員,其實施教育的目的雖在傳布教義,
但文治教化的影響深遠。
﹙三﹚學者 1.近代的各國文學家、藝術家、及科學家等。 2.據專門的學識對人類文化的綿延及知識的傳授極具貢獻。
﹙四﹚官史 我國古代的官史,即具作之君、作之師的功能。
﹙五﹚專業教師
1.現代的教師應具教師之專業資格。
2.對於教材教法、教室管理、行為輔導等,受過專業的訓練。
二、教育的客體
即是教育的對象,指一般:1.受教者、
2.學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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