八、 公民訓練 的教育目的
﹙一﹚代表人物:
德國 凱欣斯太納﹙G.M.Kerschensteiner,1854~1932﹚。
﹙二﹚主 張:
1.由國家主義修正而來→一方面:尊重國家。
一方面:承認人格尊嚴,重視個性發展。
2.教育之目的:在造成適合國家及時代需要的有用公民。
3.公民所應具體之資格:
﹙1﹚對國家及國家任務,有相當的瞭解與見識。
﹙2﹚具有優越之經濟與職業的之能。
﹙3﹚具有公民的道德 →愛國、犧牲、忠誠、忍耐、勤儉美德,
亦即國民精神和國民道德之養成。
﹙4﹚實施公民訓練時 → a.一方面要以國家的文化為內容。
b.一方面要顧及兒童的經驗。
c.教育的目的,在把一定的文化價值輸入兒童的經驗中,
使兒童得以自由發展期能力,而為社會謀福利。
﹙5﹚重視團體的勤勞作業,以消滅自利和怠惰,養成公德及職業效率。
﹙6﹚凱氏認為國家具有最高的價值→
A.人在職業上有農夫、勞工、科學家、藝術家之區別
B.就擔任公民一點上,則有一致的標準,亦即為國家社會服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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